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诉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诉称: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系g15m(常*)往台州方向317k+500m路段的管理人,原告系浙a×××××小型轿车保险人。2015年4月28日13时20分许,林建和驾驶其所有的浙a×××××号小型轿车途径g15m(常*)往台州方向317k+500m路段处时车头撞高速公路一只狗,造成浙a×××××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事故。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台州支队出具编号为00040428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a×××××号小型轿车现已修理完毕,共花费修理费18638元,施救费350元。原告已向浙a×××××号小型轿车被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及施救费1898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本文书还有4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