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4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代理人王**和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5月8日,被告杨**驾驶豫n×××××-豫n×××××号半挂车途经g15w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232千米+910米地方,车辆第二轴右外侧轮胎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杨**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