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舒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广播电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永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云、叶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文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购房总协议书》,购买原告开发***小区第5、8、**号楼共**栋**号套房屋。房屋建好后,由于《购房总协议书》中约定的通透式围墙未能建造,被告要求原告先与被告的职工协商建造好围墙,再考虑结算及付房屋尾款。但被告的很多职工明确反对建造围墙。同时,围墙没有规划许可,也无法建造。原告愿意从房屋尾款中扣除建造围墙的价款。请求:1.判令解除《购房总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围墙价款由我公司补偿;2.判令被告与原告结算购房总款项,并支付剩余部分款项本金1390724.4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购房总协议书》;
2.《购房总协议书》;
3.《商品房...(本文书还有4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