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郑*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华服判,未上诉。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马**、郑*华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森林公园准备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马**携带的手提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随后民警在被告人马**住宿的昆明926概念酒店**房间查获毒品可疑物13包及一个毒品可疑物小包。经称量和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0264.2克。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