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杨××、刘×1与孙××、许×1、徐×2、纪×、刘×等人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二村孙××开的“超逸”美发店用餐时,期间许×1出外上厕所,遇到饮酒后逡经此处的陈×1、黄××等人。被害人陈×1误认为许×1是陪睡的按摩女,便上前搭讪,二人发生口角,被害人陈×1对许×1进行辱骂。许×1回到“超逸,,美发店后向杨××等人诉说了此事,杨*胜便走出美发店在该店门口用拳头将陈×1打倒在地,尔后被告人刘×1又用拳脚对陈×1头部、背部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陈×1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经大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1所受损伤属重伤。
被告人杨××、刘×1于2012年7月23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杨××、刘×1于2012年7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