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于**及原审被告桂林市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公司”)、桂林市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福农贸综合市场分公司(以下简称“锦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撤销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于**对蒋**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证据证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于**提交的证据大多数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即便这些材料是从法院档案中调取,也不能掩盖其为复印件的本质。一审认定蒋**从锦丰公司领走40万元是错误的,蒋**在领条上签名,并不表示其领取了于**的40万元购房款,也许领取的是其他款项。要认定蒋**领取了款项...(本文书还有2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