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马某要求被告人林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景志伟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秦*岛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因李*乙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其中,人寿财险秦*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人,被告人林某与景志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认定林某肇事后逃逸。林某是在给车主景志伟工作的第二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对车辆熟悉需要一个过程,车辆排气筒有噪音,林某对车辆路线都不熟悉。而且林某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建议对林某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景志伟及诉讼代理人辩称,第一、交警部门认定林某驾车逃逸无证据证实;第二、原告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第三、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提出的肇事逃逸商业保险免赔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只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认定的事实为:“林某驾驶车辆与被害人相撞后造成被害人李*乙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驾车逃逸。”根据以上事实,证明所谓的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及扩大的损害。第四、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及单方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向景志伟本人明确说明免责事由,保险单上的字也不是景志伟签的,景志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秦*岛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本文书还有6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