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达成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312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货款6312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超期每月加收2%滞纳金,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9日,被告以未经登记注册的“佛山市正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纸板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纸板,月结30天。2018年12月5日,被告与原告对账,确认欠原告货款131263元,后被告仅支付了68140元,余款63123元一直拖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