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与原告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矛盾,当日傍晚时分,两人相约在鹿寨县鹿***小区门口见面时,因语言不和互相帮助殴打。原告跑进鹿***小区,被告持刀追上后用刀背敲打原告的手和脚,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鹿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肘关节脱位并尺骨冠突骨折;2、右桡骨小头、尺骨上段、肱骨下段骨挫伤;3、双膝半月板损伤等;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为此支付医院费4764.72元。原告住院12天,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住院及全休期间1人陪护。案发后,被告已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以被告未赔偿其余下损失30719.34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因本案的故意伤害他人行为,被本院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鹿寨县中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