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晞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被告王**作为原告盛家堂园艺有限公司股东陈*章的代表在公司兼职。被告在原告公司兼职期间的工资已全部由股东陈*章全部支付,不存在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相反是被告因工作严重失职,所负责采购的灯具未能正常在工程上安装使用,导致原告只能再次购买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05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5250...(本文书还有1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