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8月份在原耀州区下高埝乡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12月**日生育女儿刘*甲,2003年11月**日生育儿子刘*乙。婚初两人感情较好,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性格冲突频发,夫妻矛盾不断。2010年原、被告所在村上征地,被告领取征地款后,拒不拿出来用作家用。原告独自挣钱养活子女上学,并承担全部家用,就连原告盖**,被告也才拿出很小一部分。装修时,被告手中的征地款及土地赔偿款足有150000元,但分文不出,致原告既要养活孩子,又要想办法筹钱收拾房子,经济十分拮据。实在无力赡养老...(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