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1于2016年1月12日23时许,酒后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带回本市朝阳区三里屯派出所,欲待其酒醒后向其了解报警情况,被告人黄×1于次日凌晨欲闯入派出所讯问室,值班民警任×上前制止时被被告人黄×1打伤面部,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的陈述,证人边×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1的身份证明及其供...(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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