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潼南财产保险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显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潼南财产保险公司、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12月10日中午,原告从其租住的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的房屋出发去往单位上班,行至xx厂时,被被告朱**驾驶的川j******号小型轿车撞成重伤。原告先后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原潼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交警队认定被告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底,原告将二被告诉至原潼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处后续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2014年3月25日,原潼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履行完毕。2015年6月,原告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做了取内固定物的手术。原告到被告潼南保险公司报账,保险...(本文书还有4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