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被告哈尔滨百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哈尔滨百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百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6月,原告经被告移动公司招聘,到被告移动公司哈尔滨火车站vip贵宾厅从事重要客户服务部工作。2014年7月,因该部门被撤销,在未对原告进行培训的情况下,被告移动公司将原告调到松北区集团客户部受理岗从事营业员工作,直至被告移动公司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止。2014年11月27日,原告在工作期间收到被告移动公司中源大道营业厅发送的电子邮件,告知原告考试结果。不合格的退回派遣单位,要求原告办理辞退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原告自2009年1月起与被告百力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派遣合同,以及续定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应视同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被告百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该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本文书还有5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