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朱**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补办)及原审第三人常德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征收房屋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常武政决(2019)2号《关于长胜桥棚改项目(路改部分)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征收范围为长胜桥棚改项目(路改部分)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项目位于武陵区穿紫河街道,东至长胜桥棚***小区、南至洞庭大道、西至朝阳路、北至西园路(具体方位详见规划蓝线图),征收部门为区征补办。2020年5月25日,区征补办发布《关于调整长胜桥棚改项目(路改部分)...(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