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恒驰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不动产公司)及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爱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置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驰不动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钱**的委托代理人张**、胡*,爱华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11时左右,钱**欲购买爱华置业公司开发的美***小区楼房,在第三人恒驰不动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美景河***小区一期实地看房,钱**在**楼电梯井口处(电梯井口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坠落造成身体受伤。同日11时40分,郸城县中医院急救站接到120指挥中心派车出诊指令,由于钱**伤情较重将其转诊到郸城县人民医院,在郸城县人民医院钱**花去检查费、医疗费等共计951.82元。同日16时许,钱**被送至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救护车费600元。于2014年7月12日入住周*市中心医院,于2014年10月9日出院,住院治疗89天,花去医疗费100804.70元;于2014年10月9日入住周*市中心医院,于2015年1月6日出院,住院治疗89天,花去医疗费46035.90元;于2015年1月7日入住周*市中心医院,于2015年4月2日出院,住院治疗85天,花去医疗费28103元;于2015年4月...(本文书还有5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