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6月16日15时,王**与谢**在郸城××××中心街因堵车发生争执引起厮打,王**用手机砸伤谢**头部,报警后,谢**被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天转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六天(2015年6月17日-6月23日)。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师王*利诊断证明谢**头皮挫裂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其他疾病。郸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6月24日对王**作出郸公(南)行罚决字(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提供医疗票据五张计款832...(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