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纪**、成都达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力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和代理人沈*、被告共同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39,450元,并支付原告2020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原告与纪**签署《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纪**向原告租赁塔机用于工程建设,租金8,000元/月/台,按月结算,每季支付。2017年12月19日,塔机在达力公司施工的崇州恒大西辰绿洲a地块工地启用,达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为纪**。2018年3月4日,达力公司提出增加塔机标准节5节(螺栓40颗),纪**与原告约定标准节租赁费1天1节9元。2018年3月30日,达力公司再次提出增加塔机标准节5节(螺栓40颗)。合同签订后,纪**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以达力公司名义转账支付租金14万元。并未按约足...(本文书还有4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