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乘坐汝州市1路公交车途中,从被害人史某所穿上衣的内侧口袋中盗窃一部“高科”牌白色翻盖手机。宋某某下车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到了该被盗手机及一把具有自锁装置的刀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元整。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某...(本文书还有43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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