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诉称:我与张**2007年相识,2011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0月21日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2月**日生一子张某乙。我与张**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张**有时甚至殴打我。2015年5月张**跟我生气,我无法再跟张**生活,一个人到外地打工至今。我与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