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被告苏*提出反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南宁市兴宁区瀚林山水源**栋**单元**号房(合同编号:y*******)和负**楼b10146号车位(合同编号:y*******)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和车位的过户手续,由原告支付被告450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原告和被告到上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南宁市兴宁区瀚林山水源**栋**单元**号房(合同编号:y*******)和负**楼b10146号车位(合同编号:y*******)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350000元,付款期限十个月内(即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止),如逾期女...(本文书还有2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