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的租金人民币302171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人民币153506.02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9日,原告钟**与案外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第五村民小组(简称龙平五组)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承租属于龙平五组所有的面积约6亩的土地,租赁期限从2012年9月28日至2032年9月27日。随后原告对租赁场地进行平整、建设了厂房等附属物。
2013年8月15日原告(甲方)和被告黄**(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坐落于长洲区长洲镇龙平村三龙大道文冲变电站旁龙平五组、建筑面积为3085平方米的厂房出...(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