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德安富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大同***小区的开发商,被告省九建公***小区的建筑商。2014年3月20日,被告省九建公司与被告李**签订清工辅料劳务分包协议,由被告李**分包***小区部分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5月至2014年末,为建设***小区被告李**多次向原告赊购红砖,原告如期将红砖卸***小区建设工地。2015年1月15日,被告李**的亲属相海宾与原告结算共赊欠红砖款185500元,并出具备注为被告省九建公司的欠据。因三被告互相推诿拒不给付原告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及相应违约金。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年基准贷款利率2016年1月16日为6.15%。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赊购红砖的买受人是谁,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红砖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因购买建筑材料引发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小区建设工程由被告省九建公司承建,虽然...(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