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柯**、武汉恒邑通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恒邑通黄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被告阳光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武汉恒邑通黄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柯**向原告赔偿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7743元,被告武汉恒邑通黄陂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保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5日13时40分许,被告柯**驾驶车牌号为鄂a×××××轻型货车,沿立新线-肇陈*驶至立新桥-肇陈17公里100米,与周*妹驾驶的车牌号为瑞昌临时04194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妹及车上乘客原告柯**受伤及车辆受损、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昌市...(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