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作出(2019)辽0105民初10302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王**,被告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7,940.51元,误工费人民币38,000元(按每天人民币200元标准从3月16日起暂主张190天),护理费人民币5,945元(按每天人民币145元标准主张4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100元,营养费人民币4,1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5,585.51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待评定伤残等级后确定;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他费用...(本文书还有3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