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8月13日,被告委托原告租赁一辆汽车开着玩,于是原、被告和陈*三人一起去天水乐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公司)协商租车事宜。当时,被告看中了该公司的奔腾b50轿车一辆。原告与乐途公司约定,租金每日280元。当天,原、被告及陈*就将车从乐途公司开出,交给被告使用。期间,被告两次共向乐途公司支付了1万元租赁费。2014年10月,原告在外打工期间听说被告因债务纠纷将该车擅自抵押给周*平,原告便回到天水,将车辆从周*平处要回。车...(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