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王*1提供了其与韦**的部分聊天记录、韦**亦对其手机中与王*1相应的聊天记录进行了确认,证实韦**从2018年6月22日开始向王*1索要欠款,王*1于2018年6月30日向韦**的农业银行帐户转了2万元,韦**继续追索欠款,王*1通过微信转了3千元给韦**,又通过银行转帐了2万7千元给韦**。
2、视听资料
2018年6月16日壹号公馆视频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徐**、苏**在壹号公馆跟贴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均能相互印证,能客观的证明本案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韦**的辩护人秦**提出的其未直接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是从犯;未实际获利;被害人王*1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在案证人阳某1、张*...(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