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1995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担任鹤壁市山城区小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后成立经联社,以小庄村经联社等村基层组织为平台,以家族企业为依托,拉拢村民,纠集家族成某1、企业员工、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10月李**纠集人员对赵*家实施打砸等犯罪活动后,逐渐形成了以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李**、李**等人为骨干成某1,以被告人李**、李*、李**、韩**、陈**某1秦**、刘**、刘**、李**、李**、李**、陈**、郭**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郭*、李**、王**、郭**、郭**、王**、张**、齐**、画红睿、任**、徐**、王**、刘**、李**、韩**、李**、齐**、李**某2程**、郭**、李**、李*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犯罪组织成某1之间层级分工明确、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该犯罪组织通过经联社阻挠施工等手段,为被告人李**实际控制的朝阳建筑公司强揽工程,获取非法利益,并将聚敛的资产用于组织成某1各自开办经营的公司,通过投资、生产等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大肆敛财,攫取非法利益;利用把持基层组织的便利条件,独揽小庄村廉租房建设、村内道路修建等多项工程,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低价承包集体土地建设门面房对外出租获取租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在获取经济利益后,该组织成某1用来购买房产、车辆、保险等;以家族企业为依托,通过向组织成某1发放工资、为组织成某1支付医疗费、提供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所需的费用、为组织成某1家属提供帮助等形式,支持该犯罪组织活动;通过逢年过节向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送现金、购物券等,为其发展壮大寻求保护,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犯罪组织自1999年以来,在周*地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放火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生产、经济、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上述行为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给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多名群众背地称李**为“南霸天”、“皇上”,称李**父亲李*2为“土老虎”、“太上皇”,称李**儿子李**为“太子”。多名被害人被打后不敢住院、不敢报警,有的被害人不敢举报和控告,有的被害人甚至被迫远走他乡,案发后才得回家。
该犯罪组织利用经联社或该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威名”,迫使施工单位缴纳管理费,或者将工程交给组织成某1和家族企业承揽,对周*建筑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多次通过恐吓要挟、封门堵路、毁锁破门、暴力伤害等方式,强拿硬要...(本文书还有46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