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xx所系国有企业,质检中心作为该所内设部门对外以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义开展业务。2008年1月,被告人许*任xx所所长,并于2009年1月兼任质检中心主任。被告人乐**于1998年12月起担任质检中心副主任,并于2009年4月担任xx所副所长。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许*、乐**共同决定以质检中心的名义,由xxx旅行社开具没有真实发生业务的发票交xx所入账,计入质检中心的成本中,并套取相应现金。
同期,被告人许*、乐**还以xx所、质检中心的名义,从上海xxxx有限公司、xxxx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大量购买xx卡、xx卡等消费卡,并在购卡后要求售卡单位以“信息费”、“培训费”等名义开具发票,计入xx所、质检中心的生产成本中。
经查,xx所于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共计支付购买消费卡款项人民币5,495,300元(以下币种均为...(本文书还有3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