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贝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周**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诉称:2014年11月13日,周**原告盛**借款2万元用于经营铜陵市康茂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后周*退出公司并转给被告周**经营。截止2015年7月12日,周**欠周*转让款2万元。同日,盛**与周**以及周*协商一致,周*将周**所欠2万元转让款转让给盛**,同时出具转让凭证。后经多次催要,周**未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周**支付原告盛**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承担。
被告周**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周**并不认识原告盛**,原被告之...(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