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杨**、杨**与被告六安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吴*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葛*,被告六安市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六安市中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39040.9元,护理费7048.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300元,丧葬费37189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197210元,精神损害抚恤金8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4330.8元,鉴定费1600元。上述十项合计373018.78元,要求六安市中医院按照40%比例赔偿,即149207.51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优先赔付上述损失。3、本...(本文书还有4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