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于2019年11、12月,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规定,逃避监管,先后两次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进行赌博。
2020年1月17日,王**受他人指使,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从缅甸联邦偷渡进入中国境内。同月18日15时乘客车途经云南省元江县青龙厂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王**运输的海洛因三块,净重1396.4克。同月19日11时许,王**配合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呈贡区,抓获受他人指使前来接运毒品的上诉人张**。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先后抓获王**、张**及查获毒品的经过材料;司法鉴定报告、称量笔录证实查获毒品系海洛因,净重1396.4克;王**供认两次偷越国境至缅甸和受他人指使走私毒品入境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口供;张**供认受他人指使接取毒品时被抓获的口供;通话清单证实王**使用的手机号**××××****,张**使用的手机号**××××****,均...(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