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二0年七月九日以(2020)云03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3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到曲靖城区嫖娼,嫖娼过程中王**遭到被害人康某和赵*勒索财物,答应带二人到其打工的石厂拿钱。10月11日,被害人康某、赵*跟随被告人王**等人到石厂拿钱。途中,被告人王**与赵**、吴**、张忠吉商量将两人打死,后四人用路边的石头击打康某和赵*头部、肩背部致两人死亡,并将尸体拖到珠街乡珠街村委会九队唐宗国家玉...(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