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光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作出(2020)云25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王**针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酒后在停于蒙自市锦华路**号酒店对面的轿车内睡觉,期间被改装过排气管的摩托车声音吵醒,产生教训对方的想法。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其认定是在酒店门口聊天的雷某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即持西瓜刀冲到酒店门口,一刀砍中雷某头部致送医救治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