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嵊州市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诉讼代理人陈**、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及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增加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拖欠原告的工资,共计36000元(其中2018年8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工资28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因被告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共计5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补交原告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本案判决日止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2月25日就职被告公司,双方约定原告月薪5000元,工资按月支付,一天工作10小时,双休日正常上班但被告从未按月按时发放原告工资,现尚欠原告2018年工资80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本文书还有4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