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丛培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丛培有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富森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大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显示的工程名称是世***小区一期209#综合楼,工程地点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段、红星路南段,工程内容为土建、水暖电气照明,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其中代表发包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是周*波,代表承包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是丛培有。2012年7月4日,被告富森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大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通辽市世***小区一期209#楼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合同显示的...(本文书还有4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