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通辽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原审被告丛培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富森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大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显示的工程名称是世***小区一期209#综合楼,工程地点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段、红星路南段,工程内容为土建、水暖电气照明,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其中代表发包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是周*波,代表承包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是丛培有。2012年7月4日,被告富森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大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通辽市世***小区一期209#楼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合同显示的项目概况为通辽市世***小区209#楼建设施工项目,工程名称为通辽市世***小区209#楼建设施工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工程地点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南红星路东,其中代表发包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是周...(本文书还有3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