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皇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珊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谭**、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在沈阳市浑南新区李*镇瓦子峪村**号被害人潘*某家中,以四份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以高利息借款的名义,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共计960,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2,500元,赃款挥霍。2.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王**在沈阳市皇姑区中国农业银行北行分理处,以伪造房权证(房权证卷号**1230)、契证(证件号码:2101111980xxxxxxxx)作抵押,以高利息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人民币196,000元。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共返还被害人赵**人民币32,000元,其余...(本文书还有1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