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称,2013年9月15日,原告通过他人介绍到被告所属的田集电厂二期工程处从事瓦工工作。进厂后双方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予原告工资2400元,每天工作10小时,具体工作听从公司安排,只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后,原告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幸的是,2013年9月30日18时左右,原告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不及时给原告申报工伤,导致原告不能享...(本文书还有4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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