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达美建装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源塑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塑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达美建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源塑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达美建装公司诉称:2013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2#厂房及检测车间玻璃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量,该工程于2013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经决算总工程款为683156.31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5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工程款33...(本文书还有1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