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仁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004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8月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采购药品及试剂。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函,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原告货款71345.6元。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只承认尚*原告货款70045.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贵院起诉。
被告赣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对账函》:我公司账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