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龚**、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龚**偿还原告梁**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9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被告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将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交付给被告龚**后,被告龚**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为100000元的本金借条,一张为12个月的利息24000元的借条,写明被告龚**每个月应还利息2000元。被告刘**为被告龚**的借贷提供...(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