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称平安财险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诉称的2015年3月31日8时10分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实。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不负事故责任。李**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毁损伤、左足第1-5跖骨多发骨折,住院61天,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护理一人、住院期间护理一人,禁止下地负重半年、功能锻炼,李**在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门诊检查花去医疗费865.60元(门诊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435.60、430元,均为吴*垫付,发票在吴*处)、住院费用花去61747.42元(发票一张,其中吴*垫付4.4万元,有李**之子李*出具条据为证,李**个人支付17747.42元)。同年7月27日,李**在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花去医疗费40元(系李**个人支付)。
2015年9月15日,安徽誉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因交通事故致左足毁损伤,遗留左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支出鉴定费700元。
苏e×××××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吴*所有,该车在平安财险太仓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吴**李**垫付医疗费等费用48465.60元(44000元住院医疗费、435.60元及430元门诊医疗费、3600元现金)、护理费390元(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日),其中44865.60元(44000元住院医疗费、435.60元...(本文书还有7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