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与被告华*、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华*、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华*将南京市;确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事实和理由:华*是华**的父亲。华**母亲刘*原系南京电表厂职工,当时承租单位公房。刘*约于1985年死亡,此时华**未成年,而华*前往上海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华**由刘*的亲戚照顾长大。1988年2月,华**三哥华有根将华**母亲的死亡费900元交给华*,约定将来用于华**结婚,但是华*未能做到。1999年,南京电表厂同意将原分配给刘*的涉案房屋卖给华**,但华*却不愿意付款。1999年2月,华**与南京电表厂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华**以华*36年工龄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华**支付。1999年9月6日,华**的几位亲戚将购房款8100元左右交至南京电表厂,该单位出具收据及证明。1999年9月30日,华*...(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