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安徽省新境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境界公司)、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安徽新境界公司、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3月25日,原、被告达成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张三人民币肆万元,系当时居凤林委托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及防水资质的定金,因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故按约定退还定金款差。特立此据。魏**。”原告张**即欠条中的“张三”,此欠条是由于张**为帮助居林凤办理企业单方支付给被告魏**而产生。随后被告未按约进行上述事项,又未退回钱款。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新境界公司及魏**共同辩称:1、原告张**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该欠条上所载是“张三”,与原告姓名不相符;2、被告魏**不是本案的...(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