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泗阳顺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5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泗阳顺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7月23日7时10分许,被告查**驾驶被告泗阳顺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号大客车,在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与建凌路交叉路口处与原告张**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查**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张**医疗费300元、误工费1590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90...(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