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舒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被告人保舒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3年7月6日,姚*驾驶皖n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98号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对于姚*垫付医药费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但因不属于该案同一法律关系,未予处理。因事故车辆在2015年8月25日已经转卖,不可能再拥有实际的行驶证,根据车管所相关信息,可以确定该车拥有行驶证的事实。之后双方就垫付的医药费未能协商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医药费20917元并支付利息2911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文书还有2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