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品主审,与审判员车绍文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青岛雄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3年7月份,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位于胶州市高家台子xx承包的工...(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