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源达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第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黔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第八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黔05民终****号民事判决,原告源达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黔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黔05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第八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第八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340260.00元;2、判决被告第八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402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大方县盛景国际二期1**号楼建设项目系贵州太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由被告承建的建设工...(本文书还有5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