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称:2013年7月10日,诚达园区分公司员工蒋*明在诚达园区分公司山东五莲施工现场因操作不慎造成二根手指受伤,后诚达园区分公司指派王**处理此事。经由双方协商达成《受伤处理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蒋*明医疗费、工伤赔偿金合计95000元。原告代为支付上述款项后向诚达园区分公司追偿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工伤赔偿金9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诚达园区分公司、诚达公司未出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郑*、王**作为甲方,蒋*明作为乙方,各方签订《受伤处理协议》一份,约定:兹有乙方在2013年7月10日,在山东五莲施工现场操作不慎,造成左右二手指受伤,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处理协议如下:一、医疗费用35000由甲方承担;二、误工费、陪护费及养伤期间的生活费,以及今后的治疗费等所有在内一次性给付60000元。三、以上费用在2013年底分两批付清。四、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生效...(本文书还有3077字未显示)